2016年5月26日,市安监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华锦制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冷轧车间进行氨制氢作业,现场存放有400kg液氨钢瓶7个,氨制氢设备一套,未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对其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近日,市安监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