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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2014-9-25 09:34| 发布者: 104387235| 查看: 387| 评论: 0

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四部门联合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这是继《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之后,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部门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九条规定》要求: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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