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卫生部共同组织编写的“职业病防 治法条文释义”一书中对《职业病防治法》适用范围条款中的 “放射性物质”作了如下解释: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 射线装置发出的阿尔发射线、贝塔射线、伽玛射线、中子射线等 电离辐射。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属于《职 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 措施、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等内容均适用于放射卫生 管理。这里重点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 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 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 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 治措施等内容。 (3)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 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 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 戴个人剂量计。 4)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该规章"’’%年( 月) 日 发布,目前仍在修订中,内容要点是: (")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放射工作的基本条件, 并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 的工作。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 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上岗后、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 应当分别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保存教 育培训、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