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1-0026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职健〔2021〕31号
有关单位: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职业健康合作协议》和《关于组建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沪卫职健便函〔2021〕73号)要求,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组建工作。经三省一市卫生健康委推荐及长三角职业健康合作工作组会议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最终确定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120名(名单见附件1)和长三角化学中毒救治专家库专家40名(名单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和化学中毒救治专家库按照开放、流动、择优、淘汰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
二、长三角三省一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可共享使用本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和化学中毒救治专家库。
附件:1.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单
2.长三角化学中毒救治专家库专家名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