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新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孙志袍
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05-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新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油性油墨、乙酸乙酯、异丙醇和正丙酯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调查发现,该单位虽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采取了通风、报警和消防等安全措施,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场所使用的2台风机不防爆,且仓库外紧急冲淋洗眼器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另查,该单位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但该单位未进行过安全现状评价。上述行为构成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及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