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安监局等部门制定的《昆山市电子企业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监控办法》业经2006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电子行业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本办法。
一、有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保管
1. 企业应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因生产需要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禁止使用三氯乙烯、正己烷。
2. 企业应设立有毒化学品专用仓库,有毒化学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依法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交通部门危险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企业和车辆及从业人员方可承运。
3. 企业采购员在采购有毒化学品时,必须向经销单位索取产品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将以上说明报企业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 储存有毒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志,便于识别和管理。
5. 仓储保管员、运输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6. 有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应建立相关的档案,健全交接入库、出库的手续和领用台帐。
7. 企业应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二、生产过程的防护
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应向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监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3. 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的知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 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供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劳动者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 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必须实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设置有效的通风防护装置,确保作业场所的有毒化学品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6. 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及救治措施应定期组织演练。
三、职业健康监护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1. 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有毒化学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
2. 对从事有毒化学品生产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者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应及时将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并及时给予治疗。
3. 从事有毒化学品作业的职工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企业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职工,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6. 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生产。
四、监督措施
1. 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职工。
2.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企业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的制度,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危害预警预报制度,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的监控,发生职业中毒时应迅速组织对中毒人员的救治,并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职能部门。
4. 企业应当按照《工会法》的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实行民主管理,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
5. 企业应定期向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的情况和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协议的执行情况,企业工会应通过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等形式对企业实行监督。
6. 企业应当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建立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严格执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推行“一法三卡”制度。
7. 企业工会应将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纳入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的内容中,加强集体合同的履行检查。通过争创劳动保护合格、示范工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配合企业做好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参与和监督企业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
1. 总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参与事故的调查和调处。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作业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全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对职业危害事故开展调查。
3. 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配合市安监等部门做好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市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4.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审查,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被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5. 公安局、交通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监督,进行资质认定、上岗培训、通行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
6.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将不定期组织对电子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职能部门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罚。
昆山市总工会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昆山市卫生局
昆山市公安局
昆山市交通局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安监局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0号、省政府112号及市政府263号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2013年度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升园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现将2013年度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各街道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告知率达100%,承诺率达98%以上,列入暂缓工商年检的中小企业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 (二)突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各街道全年对B类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对C类企业检查不少于2次,分季度集中整治企业数不低于中小企业总数的10%,整治合格率不低于90%,关停企业数不少于C类企业的5%。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至年底各街道A类企业中40%以上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各街道要及时更新充实告知承诺内容,将告知承诺活动作为每年一次的制度化的例行工作,强化企业承诺,切实提高告知承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将国务院40号文件、省政府112号文件和苏州市政府263号文件以及新版《职业病防治法》等最新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各街道在一至三月份要完成现有中小企业的告知承诺,全年不断对新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力争告知率达到100%,承诺书签定率达到98%以上。 (二)进一步做好暂缓企业工商年检。各街道要及时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现场管理混乱、事故多发、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列入暂缓工商年检企业清单(附件2),暂缓企业数不少于当地企业总数的5%,并于2月25日前上报园区安监局。对于经整改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及时告知工商部门让其通过工商年检,对安全生产问题仍然突出的,要列入分季度专项整治计划。 (三)进一步做好分季度集中整治行动。各街道要积极采用部门联动检查、上下联合执法等形式,保持中小企业领域“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继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今年各街道按照每个季度确定1个行业进行整治,整治重点突出小五金、小印染、小电子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职业危害严重、技术工艺落后的中小企业,要将厂房群租作为今年整治的重点,对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劝退或关停。各街道列入整治企业数量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总数的10%。整治结束后,列入整治企业的整治合格率不低于90%,淘汰和关、停中小企业的数量不少于C类企业的5%。 (四)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街道要继续大力推进A类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至年底要实现A类企业中40%以上的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要求。开展达标中小企业提档升级行动,积极推行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制,推广看板式可视化管理和作业现场5S管理,建立企业之间的互查互评机制和行业交流平台,进一步提高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基层监管机制。对已经达标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成果。同时,要大力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亮点企业建设,每个街道辅导和培养不少于10个以上的亮点企业。 (五)进一步做好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各街道要有效实施ABC分类的差别化监管制度,始终将监督检查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将培训教育、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工伤事故等作为日常监察执法的重点内容;突出分类监管中的C类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的企业、集中整治的企业以及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的企业,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巩固提高A、B类企业,加大对C类企业的检查频次,全年要达到对B类企业检查不少于一次,对C类企业检查不少于两次的目标。对A类企业也要适时抽查其安全生产情况。 (六)进一步做好ABC分类升级管理。各街道要严格标准,量化目标,结合中小企业ABC分类监管要求,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深入细致开展检查。要根据《苏州市中小企业检查评分标准》,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严格培训、加大投入、整改隐患,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条件,实现辖区内B类企业的10%至15%调整晋升为A类、C类企业的10%左右调整晋升为B类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街道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承诺告知和集中整治行动的工作领导,认真按照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执行。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实行中小企业科学监督管理。 (二)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各街道要始终将监督检查作为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发检查意见书;问题严重的,要下发整改指令书;逾期不改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或上报园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要将监督检查、执法督查、集中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检查的整体合力。 (三)上报信息,及时反馈。各街道要加强相关工作数据和信息的定期报送工作,切实增强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请将分季度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工作小结、整治清单报园区安监局。每月24日前,请向园区安监局上报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当月情况(附件3)。联系电话:66680621、66680643;传真:66680699。
附件: 1.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2.苏州工业园区暂缓2012年度工商年检企业清单 3.苏州工业园区2013年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月报表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9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1 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体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法定资质培训,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严格做到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5.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治要求。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环境条件的要求。严禁作业场所直接接触使用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采取密闭隔离、局部抽风等措施有效控制二甲基甲(乙)酰胺、苯系物等物质的职业危害。为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 6.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及时将生产过程和作业场所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如实告知员工。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发生伤亡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园区安监局;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 安全生产培训和资金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9.对以下事项须向园区安监局申请备案: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书。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报告书。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备案。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每年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在申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申报,并建立职业卫生工作综合管理(电子)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委托监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公司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苏州工业园区暂缓2012年度工商年检企业清单填报单位: 2013年 月 日 附件3 苏州工业园区2013年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月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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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表由各街道安监办于每月24日前加盖公章报园区安监局,传真:66680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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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子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集中检查的通知 苏安监健〔2014〕2号 各市(区)安监局: 为持续保持对高致病风险职业病危害的严防、严管、严控、严查态势,根据市安委会《2014年苏州市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和《苏州市2014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决定开展电子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集中检查活动。通过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改善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各地要将集中检查与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重点单位是:使用正己烷、三氯乙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有机溶剂的电子类企业;检查的重点场所是:洁净厂房、通风排毒系统不良的作业场所,以使用、储存化学物品的场所为重点检查部位,其中触毒人员较多的生产岗位是检查的重中之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要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电子企业是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工作综合管理档案;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网上申报,严格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2.作业场所劳动条件情况。要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通风、排毒、除尘、降噪、降温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状态;是否实施有害、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低毒作业场所隔离,高毒物品替代工作;是否正确辨识化学清洗剂的主要成分及职业病危害,严禁作业人员直接接触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是否采取密闭隔离、局部抽风等措施有效控制有机溶剂、有毒有害化学品职业病危害;是否为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企业是否明确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是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危害因素强度和浓度是否超过国家标准;监测结果是否向员工公布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监测不合格的作业场所,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4.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范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是否关注苯系物、有机溶剂等高致病风险职业病危害岗位招录新职工的健康情况,并有效跟踪接触员工的健康变化。 5.员工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员工新上岗或变更作业岗位时,是否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经员工签名确认。 6.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参加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是否组织职业病危害接触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职业病危害公告、警示标识设置情况。是否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是否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规范、醒目地设置职业病危害及防护的中文警示标识、说明或高毒物品告知卡。 8.急性职业中毒应急管理情况。是否编制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网络,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检查时间和形式 本轮集中检查,主要安排在3月中旬至5月间进行,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各级安监部门集中检查的形式。集中检查期间,各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电子企业的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并且所有检查数据应及时录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市安监局将对申报系统内的电子类职业病危害企业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级安监部门要本着对企业员工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集中检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方案,并着手开展检查工作。安监部门的各级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企业现场,检查和督促企业切实排查和整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2.突出重点,落实整改。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有明确分工,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突出对近年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的企业、承诺实施高毒替代企业以及接毒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按照执法检查程序,依法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实施行政处罚。 3.规范程序,提高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近年来电子企业检查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按照《苏州市电子企业职业卫生检查量化测评表(试行)》(附件一)的内容,细化检查标准,量化检查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对每家企业进行打分和综合评定,确定分类。要结合“一企一档”要求,将企业的基本情况、有机溶剂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以及告知书、承诺书、现场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归入“一企一档”,提高检查质量和检查效果。 4.做好统计,加强交流。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集中检查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做好梳理和总结。检查中,要加强与基层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帮助解决基层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共同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水平。 附件:1.苏州市电子企业职业卫生检查量化测评表(试行) 2.苏州市电子企业职业卫生检查汇总表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0日 附件1:
苏州市电子企业职业卫生检查量化测评表 (试行)
检查项目 | | | | | | |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 | | | |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企业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相符。 | | |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分解落实和管理措施(30分) |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建立防治责任制,将防治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车间和岗位。 | | | | 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 | | | | 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装备维护检修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检测、评价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 | | 建立健全工种(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 | | | 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各个作业场所工艺流程、所使用的材料清单、主要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检测评价报告、防护设施清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申报回执》、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情况及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人清单、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 | | | | 职业病防治费用纳入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所投入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控制需求相适应,并提供保障措施。 | | | |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交纳保险费。 | | | 10.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4) | 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路线、技术方案、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援方案等内容。制定演练计划,做好演练记录,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每年应进行1-2次演练。 | | | | | 企业仓库使用的化学品名称,是否与作业现场的使用物品一致,有无使用未知、未清、未明化学品,有无违规使用未申报有机溶剂。 | | | | 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 |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实施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通过技术控制,尽可能采取密封化、自动化生产,并采取机械操作、劳动者远距离操作等方式,降低高毒物质使用量、减少接触危害人数。 | | | | | | | |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说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危害事项、防护及应急救助措施等。 | | | |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 在无尘车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通风排毒设备运转,合理设置工序,确保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 | | | | | 未进行作业场所检测的不得分;检测不合格后,未落实整改的扣5分;超过检测周期的扣5分。 | | | 20.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 | 全厂合格率在95%以下扣一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高毒物品、正己烷、三氯乙烯、二氯乙烷超标直接扣5分。 | | | | 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治理,确保其符合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监测、检测报告应当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入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 | | | | 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 | | |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 |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告知内容相应变更。 | | | | | | | | | 产生有毒有害的作业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封、隔离和自动化措施,并结合生产工艺,在所有产生毒物、粉尘的岗位及设备,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装置。 | | | | 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高毒物质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并设置通风排毒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作业场所设置淋浴间、更衣室、物品存放专用间。 | | |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 | | | | | 按《劳动防护用品选配规则》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 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 | |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 | |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 |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 | | |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 | | |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 | | | | | | | | | | | | | |
注:1.满分150分。 2.得分120分以上单位,评为较好,确定为A类企业。 3.得分100以上120分以下的,评为一般,确定为B类企业; 4.得分10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确定为C类企业。(以下不包含本数) 附件2: 苏州市电子企业职业卫生检查汇总表(2014年)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替代或停止使用正己烷、三氯乙烯清洁剂企业数/使用量 | | | | | | | | | | | | | |
信息标题: | 正己烷在苏州地区是否禁止使用 | 咨询时间: | 2013-8-16 10:47:38 | 类别: | 来信 | 经 办 人: | 安监局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68611760 | 咨询内容: | 在苏州联建因为正己烷中毒事件后,苏州市安监局这边有没有下发关于企业禁止使用正己烷的通知,关于正己烷的使用现在是怎么规定的?麻烦帮忙~谢谢~ | 答复结果: | 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不能直接接触使用。 | 答 复 人: | | 答复时间: | 2013-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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