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技分〔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的指导下,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组织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和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2015年,我们选择北京市、河北省和广东省三个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发挥职业卫生相关行业组织桥梁纽带和自律管理作用,调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组织单位 北京市、河北省、广东省三个地区的试点工作分别委托北京市职业病防治联合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职业卫生工作委员会、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组织进行。 三、试点工作时间与步骤 2015年1月-3月为试点工作启动阶段。各试点组织单位制定印发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启动试点工作会议,明确试点工作要求、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 2015年4月-11月为试点工作实施阶段。各试点组织单位应有计划地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宣传与培训,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得到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为试点总结阶段。各试点组织单位认真总结归纳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经验和方法,收集整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报分会秘书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请各试点组织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和有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进行沟通和研究,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试点组织单位要及时向分会和所属行业组织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客观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信息畅通。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 2015年1月22日 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技术服务。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三、本意见收费指导价格为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考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依据本意见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指导价格见表1。 表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 指导价格(试行) 序号
注:(1)上表中没有提及的检测项目收费,请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检测结果及判定结论,且不得另行收费。 (3)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检测项目价格为每个样品实验室分析费用和现场采样费用之和。 四、本收费指导价格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中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确定收费项目类别。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应事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职技分〔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的指导下,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组织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和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2015年,我们选择北京市、河北省和广东省三个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发挥职业卫生相关行业组织桥梁纽带和自律管理作用,调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组织单位 北京市、河北省、广东省三个地区的试点工作分别委托北京市职业病防治联合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职业卫生工作委员会、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组织进行。 三、试点工作时间与步骤 2015年1月-3月为试点工作启动阶段。各试点组织单位制定印发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启动试点工作会议,明确试点工作要求、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 2015年4月-11月为试点工作实施阶段。各试点组织单位应有计划地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宣传与培训,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得到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为试点总结阶段。各试点组织单位认真总结归纳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经验和方法,收集整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报分会秘书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请各试点组织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和有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进行沟通和研究,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试点组织单位要及时向分会和所属行业组织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客观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信息畅通。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 2015年1月22日 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技术服务。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三、本意见收费指导价格为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考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依据本意见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指导价格见表1。 表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 指导价格(试行) 序号
注:(1)上表中没有提及的检测项目收费,请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检测结果及判定结论,且不得另行收费。 (3)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检测项目价格为每个样品实验室分析费用和现场采样费用之和。 四、本收费指导价格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中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确定收费项目类别。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应事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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