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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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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aqwsw 发表于 2022-7-5 14:19: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推进新时期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国家先期试点工作和我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模式,通过“职业健康在线”系统识别判定分类结果,实现差异化监督执法,解决监督执法人员少、基础薄弱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的矛盾,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自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表》,按分值判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自查方法见附件1。

2.开展职业病危害暴露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暴露水平、暴露人数等进行分级,判定暴露风险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风险最高),分级方法见附件2。

3.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并完善“职业健康在线”系统自动生成的《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3)。经监督执法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系统判定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见表1)。

表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职业卫生管理
状况等级
职业病危害暴露风险分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A级
甲类
甲类
乙类
B级
甲类
乙类
丙类
C级
乙类
丙类
丙类

4.存档备查。在“职业健康在线”系统上下载《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调查和风险分级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电子化存档备查。

5.填报方式。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单位通过“职业健康在线”协助完成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自查、职业病危害暴露风险分级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采集系统”建设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上传的检测数据将自动匹配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调查和风险分级表》。

(二)监督执法机构实施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

1.组织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为分类监督执法底库。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落实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责任,明确工作目的、内容、方法及时限要求等内容。

2.督促指导。各级监督执法机构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3.审核确认。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调查和风险分级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对用人单位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的材料有异议时,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报。重点审核对象为:暴露风险分级为Ⅲ级、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为A级的用人单位;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行业,但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为甲类的用人单位。

4.评定分类。“职业健康在线”系统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自动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对未提交上报材料的,系统将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自动确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对于存在近三年内发生3人以上群体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类别确定为丙类。

5.风险评估。监督执法机构原则上每三年集中组织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类别进行确认和调整。用人单位因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暴露人群大小、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前职业卫生监督类别可能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上报,监督执法机构应对其职业卫生监督类别及时确定和调整。

6.监督执法。监督执法机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类别,对辖区用人单位实施“分层抽样”随机抽查。原则上丙类用人单位抽查比例最高,甲类最低。各县市(区)对丙类用人单位抽查数量不低于35家,如丙类不足35家的,则实现全覆盖。监督执法机构根据分层抽样结果,对用人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丙类用人单位原则上以现场监督为主,乙类和甲类用人单位采用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被列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业病危害重点治理对象的,根据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投诉举报案件按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2年5月)。

组织对“职业健康在线”系统的运用,印发《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组织对各市县区监督执法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

1.市县区监督执法机构根据通知精神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报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施。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开展分类监督执法工作。

3.组建省级专家团队,并组织专家深入市县区进行调研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三)评估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1.市县区监督执法机构按要求编制工作报告,报送所属市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工作进行评估,并汇总上报。

3.组织对全省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浙江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职业健康在线”系统的运用,智能产生分类结果实施“双随机”检查,是职业卫生精准实施差异化执法的有效途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推进工作方案;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托管式服务、购买式服务等助企行动;要健全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用人单位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压实压紧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程关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推进情况,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对辖区的评估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级监督执法机构要对职业卫生的精准分类全程督导和把关,对于实施分类管理政策得当、成效明显的用人单位,在信用监管中给予一定期限内“免检”的激励;对于工作人员违规泄露,篡改分类结果或利用分类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双随机监督执法,按《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已纳入《浙江省2022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任务清单》中,我委将适时组织抽查考核。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工作的业务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意识,提升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能力,实施精准分类。要结合辖区实际探索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新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构建具有浙江辨识度的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体系。

联系人:厉锦平,联系电话:0571-87709128。

附件:

1.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方法.docx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暴露风险分级方法.docx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法规不过期,手机扫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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