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6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审议为二审。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应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建议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日报记者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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