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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收费标准 浙价费〔2007〕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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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aqwsw 发表于 2016-1-8 20:25:5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浙价费〔2007〕152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准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鉴定收费的函》(浙卫函〔2006〕5号)收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收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字〔2007〕29号)已同意设立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两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职业病诊断收费标准为每例80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的,每例300元。

  二、核定职业病鉴定收费标准为:首次鉴定每例2000元,再次鉴定每例3000元。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机构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上述标准自2007年6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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