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7〕152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准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鉴定收费的函》(浙卫函〔2006〕5号)收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收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字〔2007〕29号)已同意设立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两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职业病诊断收费标准为每例80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的,每例300元。 二、核定职业病鉴定收费标准为:首次鉴定每例2000元,再次鉴定每例3000元。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机构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上述标准自2007年6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