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美国国会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他的职责在于颁布防护标准以保护美国工人的健康与安全。OSHA下属机构在综合参考与采纳了众多联邦标准与各个组织((NFPA).(ANSI))所开发的标准后。于1971年,以ANSI标准《呼吸防护执行办法》与《滤毒罐鉴别方法》为基础开始制定《呼吸防护标准》。并于1976年首次正式应用于建筑行业。当时对于沿海作业等OSHA采用了之前联邦政府所制定的呼吸防护标准。例如:造船厂采用1960年2月20日公布的29CFR 1915.82等。但在1983年7月OSHA将《呼吸防护标准》(29CFR 1910.134)写进了《海运码头作业标准》以作为其实行的参考。
在OSHA的呼吸防护标准实施的初期,雇主必须遵循ANSI标准 Z88.2-1969 的指导,以确保正确的选择呼吸器。后来,因为其对于某些物质特殊管理的需要,OSHA于1982年5月更新了呼吸防护标准,公布了特殊物质管理标准,这是OSHA在标准中首次采用了指定防护因数(APF)的概念,以帮助建立有效的呼吸防护计划。
1982年,OSHA曾调查现有呼吸防护标准的执行效力,以找出现有标准需要修改的地方。这一年,OSHA参考了ANSI呼吸防护标准(Z88.2-1982)的防护因数表格,1976 年美 国洛斯阿拉莫斯科学实验室(LASL)的 Ed Hyatt撰写的报告《呼吸的防护因数》以及OSHA和NIOSH共同开发的RDL(NIOSH所开发的包含一系列呼吸器防护因数的呼吸器选择指导),在经过讨论后,专家们提出了在OSHA呼吸防护标准中加入指定防护因数的建议。
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OSHA一直致力于呼吸防护标准方面的修改。1995年6月15日OSHA举行了一次为期1天的听证会与众多呼吸器专家研讨关于APF的制定。会上讨论了制定APF制定过程中所需研究与注重的因素。虽然OSHA在这段时间内对于现有的研究资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在其1998年公布的修改后的最终版呼吸防护标准中并没有包含APF表格的内容,而是保留了APF和MUC(最大使用浓度)的位置,以待有更多的研究结果,进行充分研究后再行制定。在此期间,OSHA建议雇主在不违反呼吸防护标准的前提下,采用最新的信息用于正确的选择呼吸器。而关于APF的要求仍就参考NIOSH开发的RDL。
经过一段时间的信息收集与研究,OSHA在2003年6月于美国联邦纪事(FederalRegister)上公布了关于APF制定的建议方案。这份方案包含:APF和MUC的定义,说明不同呼吸器指定防护因数的表格,以及OSHA关于特殊物质管理标准中的APF的修改方案。 OSHA正对于这次更新,专门在华盛顿召开了3天的公众听证会收集公众对于此次修改的意见,以确保此次更新的科学性,并能够取得预期的目的。
2006年8月,OSHA正式公布了指定防护因数(APF)最终版本,并声明于2006年11月22日正式生效。文中正式明确了OSHA关于各种呼吸器APF的规定(见下表)。以取代现有特殊物质标准中对呼吸器选择的规定。这次更新中较为重要的一点是:当使用者选择电动送风产品(PAPR)或供气式产品(SAR)与头罩或头盔一起使用时,只有在制造商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此产品经过测试可以达到1000的防护级别或更高时,才能够当作APF为1000的产品使用。如果没有经过测试,那么与电动送风产品(PAPR)或供气式产品(SAR)共同使用的面罩只能当所松配合面罩使用,APF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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