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八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二、批准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资质延续。
三、批准湖南省建筑设计院等9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四、批准补发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正本。
五、批准威海市文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资质证书注销。
六、不予批准山东国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其中第一至三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一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上述第五、六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三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予批准原有资质延续和注销资质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和原资质等级、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