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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职业病鉴定遇阻 资兴相关部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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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aqwsw 发表于 2020-1-15 12:00:21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我在资兴市资五工业园丰越环保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8月,我因工作环境重金属中毒,多次向公司要求申请职业病鉴定未果;且我2019年1月至今工资未发,请求督促。——网友“市民”
  资兴市卫生健康局回复:
  经调查,网友所反应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根据职能转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病防治交由卫生健康部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交由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网友可以去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职业病鉴定,也可以去有鉴定资质的郴州市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如果网友需要咨询和求助,欢迎拨打资兴市卫生健康局疾妇股咨询电话0735-3324822。
  资兴市人社局回复:
  网友请持相关证据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联系电话0735—3333536;如您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存在争议,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我局将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资兴市经开区关于网友反映的有关情况汇报(复函)
  关于网友反映其因职业病鉴定未果以及2019年1月至今未发工资一事,开发区高度重视,派人到丰越公司调查了解,现将调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网友姓黄,男,1976年12月生,资兴市人,住资兴市兰市乡鼓潭村。于2014年5月入职郴州丰越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在公司机电车间从电工工作。
  二、发砷超标诊断治疗
  1、黄于2017年7月31日经过丰越公司组织的职业危害健康普查中,发现发砷为43.9微克/克。系微超参考值5微克/克。事后丰越公司安排其于2017年12月6日到省职业病防治定点机构---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排砷,2017年12月27日复查发砷为19.76微克/克,医院诊断意见为:可以出院(见附件)。黄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
  2、2019年8月和9月丰越公司根据本人的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安排在郴州职防所住院,进行了职业病诊断的医学观察,现职业病诊断程序已接近尾声。郴州市疾控中心2019年10月底通知丰越公司,需再补充相关资料,包括他们郴州住院资料及公司部分资料等,其中郴州住院资料应由郴州职防所提供,其他资料由丰越公司提供并进一步核实。现丰越公司已将相关资料核实后做完,马上就可以提交资料给郴州市疾控中心。
  三、工资发放
  1、丰越公司在黄参加职业危害健康普查中发现发砷为43.9微克/克后,安排其到省职业病防治定点机构---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排砷,后出院复查发砷为19.76微克/克,其结果及其身体伤害程度没有达到工伤认定的标准。黄出院后,丰越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意其在家休养,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6月止,并对其遂月发放了休养期间的工资。
  2、在其休养期间,丰越公司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5-6月多次通知要其到公司报到,同意安排其到原岗位或调整其他岗位合适岗位上班,都被其以身体不适为借口,拒绝到岗上班。故丰越公司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工伤一般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1日止其休治时间已达23个月,故丰越公司在2019年7月对其停发了工资。
  资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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