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浙江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巩固和深化近年来我省重点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的部署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至2025年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浙江”战略和我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本次治理范围包括全省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其中,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部署将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省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基本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得到有效遏制,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作业环境显著改善,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治理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
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程技术支撑体系能力建设,制定3—5个全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标准和指南,形成2—3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工程防护技术模块或方案,大力强化全省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等工作。支持和鼓励治理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和“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评选,治理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高,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 90%以上。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8月)。
1.确定治理企业。我省将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企业数据库为基础,结合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系统数据,设立我省专项治理模块,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2022年由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2023—2025年,各设区市根据年度治理方案,完善调整当年度治理企业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2.制定治理方案。考虑到区域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年度有方案、治理有目标。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后整改工作。纳入范围的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岗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方案应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工程技术改造措施,实施“一企一策”。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
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托管式服务、购买式服务等帮扶行动。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主导,充分发挥全省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每年选取3—5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帮扶行动,试点辖区可将1—2个行业中小微企业纳入治理范围。探索、总结、推广中小微型企业帮扶经验和模式,督促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等专业力量,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和飞行执法检查。
3.做好年度总结。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认真总结本地区年度治理工作,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治理企业基本情况、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将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12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市卫生健康委请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危害治理的技术帮扶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治理企业纳入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认真研判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积极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各地可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小微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巡回指导,帮助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提高治理工作成效。加强信息化工作,推动“职业健康在线”运用,构建“一人一档、一企一户”个性化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全领域、全链条便捷服务。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社交平台和数字媒介等各类媒体,创新宣传工作形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