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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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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aqwsw 发表于 2021-7-26 23:46:4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及广东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术语】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管理层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分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各镇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东莞、中山各镇街履行卫生健康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在本辖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信息,据实填写《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表》(见附件),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及时将不良行为记分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负责依托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管理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各地的记分结果进行整理、统计和及时分析。
鼓励和支持省内各职业健康行业协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建立职业健康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五条 【记分分档】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分、5分、10分、20分、50分五个档次。
第六条 【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特殊扣分说明除外):
(一)参加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或其指定的机构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结果不合格的(每1个检测项目不合格记2分,最高记10分);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内容不完整、缺项,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类别、检测范围、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评审记录未按要求归档保存或合同评审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4分):1.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标准要求;2.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3.收费价格是否符合成本核算或相关政策要求;
(四)开展现场调查照片中没有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有参与现场调查的技术人员或没有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的;
(五)开展现场调查和写实时未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的,或记录划改不规范,未采用杠改方式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开展现场调查记录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20分):1.未调查并记录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产品和年产量、生产工艺流程、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2.未调查并记录各岗位劳动者的人数(总人数和每班人数)、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班制及工作时间的;3.未调查并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原辅材料,或记录的原辅材料未有包括年用量、主要成分、使用场所和使用岗位等信息,或未收集化学品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的;4.未调查并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设备,或记录的生产设备情况未有包括设备名称、数量(总数量和运行数量)、型号(如有)、使用场所和使用岗位等信息;5.未调查并记录岗位是否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置的类型,或未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的;6.未调查并记录用人单位配置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名称、生产厂家和型号,或未记录使用的岗位和更换情况的;
(七)开展现场调查或写实记录未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的;
(八)开展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名称、岗位名称、采样/测量点或采样/测量对象数量、检测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采样/测量方式(个体采样/测量或定点采样/测量)、采样时间类型(长时间采样或短时间采样)采样/测量仪器设备种类、空气收集器种类(采样时)、采样流量(采样时)、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采样时)、采样/测量点设置示意图
(九)开展现场采样/测量计划未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的
(十)未按规范要求对开展现场采样/测量仪器进行领用记录的;
(十一)开展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格未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或记录划改不规范,未采用杠改方式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的;
(十二)开展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格无采样/测量人、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的,或现场测量记录无复核人签字确认的;
(十三)开展现场采样/测量记录信息量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采样/依据、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名称、岗位名称、采样/测量点或采样/测量对象、采样/测量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空气收集器名称(采样时)、样品唯一性编号(采样时)、采样/测量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采样时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气压)、测量数据、计算公式及结果(如需要时);
(十四)样品交接记录(采样时)信息量不全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任务编号、样品(空气收集器)名称、检测的有害因素名称、样品唯一性编号、样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采样日期、交接日期、交接时刻、交接人员等信息;
(十五)标准贮备液配制记录信息量不全不规范,未记录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配制标准贮备液的标准物质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唯一性编号、所配制的标准贮备液唯一性编号、配制过程、配制浓度、配制环境条件、配制日期、有效日期、配制人和复核人等信息;
(十六)未按规范配制标准曲线,未按以下要求配制的(每项不符合记2分1.标准曲线浓度系列点数符合要求2.测定范围符合要求3.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符合要求4.有各标准系列浓度点的测定结果及原始谱图5.标准曲线需现用现配
(十七)实验室检测记录表格未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或记录划改不规范,未采用杠改方式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的;
(十八)实验室分析记录信息量不全,未记录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任务编号、检测的有害因素名称、检测依据、检测环境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检测条件参数、结果计算公式、样品处理过程、方法定量下限、不同采样时间类型最低定量浓度、样品唯一性编号、收样日期、检测日期、标准贮备液配制情况、标准曲线和试剂溶液配制情况、标准曲线测定情况、质量控制情况、样品空白和样品检测结果、检测人员、复核人员等信息;
十九)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没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小数点位数取舍的;
(二十)检测报告内容或格式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用人单位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报告唯一性编号、资质影印件、声明、目录、检测依据、检测范围、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危害因素识别和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工作班制、劳动定员等)、现场采样/测量情况、检测结果及结果判定情况、结论及超标原因分析、建议、完整标识、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盖章等
(二十一)检测结果报告单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2分,最高记10分):用人单位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报告唯一性编号、检测的有害因素名称、检测依据、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采样日期、检测日期、样品状态、样品唯一性编号、工作场所名、岗位名、采样/检测点或采样/测量对象、采样/测量时段(开始至结束时间)、样品检测结果、最低定量浓度(检测化学有害因素时)、完整性标识、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或授权签字人)、盖章等;
(二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归档不规范、不完整,或不按督查要求提交相关档案资料,缺少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1.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及合同评审记录;2.现场调查及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3.现场采样/测量计划及审核记录;5.现场采样/测量仪器的领用记录、采样仪器的流量校准记录和测设备量校准记录;6.现场采样/测量记录和影像资料;7.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采样时);8.实验室分析记录和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采样时);9.接触浓度/强度计算过程记录(如需要时);10. 检测报告正文、检测结果报告等。
第七条 【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特殊扣分说明除外):
(一)具有盲样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但拒不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工作的(每少参加一个项目记5分,最多记20分);
(二)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未组织开展合同评审的;
(三)开展现场调查时未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的;
(四)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现场采样/测量的
(五)没进行样品空白采集或采样的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采集化学物质时);
(六)未对开展现场采样/测量时进行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的(因故不能进行采样/测量现场拍照的,需有用人单位出具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七)样品流转过程未如实记录并签名确认的(采样时);
    (八)使用无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进行采样/测量的,或仪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已超过有效期的;
(九)未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测定或现场测量的;
十)实验室检测时未采取测定质控样品或加标回收等质量控制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的
(十一)检测结果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十二)检测报告中没按岗位汇总最大浓度/强度检测结果的;
    (十三)检测报告的结果评价中如有超标岗位,未分析超标主要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的;
(十四)检测报告中对未作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说明理由,在报告中也未阐明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的;
(十五)检测报告中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在报告中未提示用人单位采取清除替代措施、工程控制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的;
(十六)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未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的。
第八条 【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特殊扣分说明除外):
(一)评价、检测报告交付用人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未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登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业务信息的(漏报一个用人单位信息记10分,不设上限);或未按照规定报送季报、年报及年度总结的。
(二)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主要信息的(漏报一个用人单位信息记10分,不设上限);
(三)开展现场采样/测量的布点数量或对象选择数量不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四)未按规范要求对开展现场采样/测量的空气采样器或声级计等设备进行校准并记录的;
(五)开展现场采样/测量时间、时机或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六)空气收集器使用错误或采样流量超出允许范围的;
(七)采集的样品(包括样品空白)没有进行唯一性标识的;
(八)超出样品有效保存期限后进行样品预处理和测定的;
(九)需要进行接触浓度/强度换算但未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值转换的,或转换过程不进行受控记录的;
(十)计算接触浓度/强度时,不按实际情况,采用减少劳动者的接触时间等违规手段,降低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未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的;
(十一)未按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授权,签署检测、评价报告的。
第九条 【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现场调查未安排由2名以上(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
(二)或未按规定将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包括劳务派遣岗位)纳入检测、评价范围(有证据证明是被检测单位故意隐瞒的除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开展现场调查或工作日写实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开展现场调查未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或未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工作日写实,未对采样、检测和评价产生严重影响的;
(四)对行业常见、风险较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识别,存在重大漏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制定开展现场采样/测量方案或计划的;
(六)开展现场采样/测量时每个检测点未安排由2名以上(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
(七)对需进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未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的(指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矽尘或其他类型粉尘);
(八)对成分不明并可挥发出有机溶剂的化学品原辅材料,未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识别出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九)开展现场采样/测量或实验室检测方法不符合相关标准方法或规范要求的;
(十)计算接触浓度/强度时,不按实际情况,采用减少劳动者的接触时间等违规手段,降低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的;
(十一)未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技术服务档案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省、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工作、业务会议或专题培训的;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少于八小时的(每1名人员少于八小时记2分,最高记20分);
(十四)未按要求定期对有关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内部校准的(每缺少1台仪器记2分,最高记20分)。
第十条 【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0分: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使用未经评审考核评估合格人员独立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资质证书遗失未按照规定申请补发的;
(六)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服务的;
(七)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年限和年龄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
(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同等能力、数量或专业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
(九)在用的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或性能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
(十)未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文件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违法违规(超幅度上限)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十一)未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或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标准要求的;
(十二)未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的;
(十三)开展现场调查或工作日写实记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开展现场调查未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或未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工作日写实,对采样、检测和评价产生严重影响的;
(十四)未按规定将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包括劳务派遣岗位)纳入检测、评价范围(有证据证明是被检测单位故意隐瞒的除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或者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及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十六)对服务单位所在行业常见、风险较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辨识,存在重大漏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检测结果计算或数值应用错误等导致评价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八)随意修改、剔除、舍弃有关检测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影响检测评价结论的,或未妥善保存原始谱图、随意篡改原始谱图的;
(十九)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外送检测)的;
(二十)技术服务原始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二十一)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二十二)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十三)隐瞒或者拒绝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反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十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恶意方法,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二十五)拒绝、阻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或不按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
(二十六)未开展现场调查、现场采样而出具技术报告,或其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
(二十七)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二条 记分规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在本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专项督查一般每年每家机构不超过1次。省、市、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则上对当年已经检查过的机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在同一地级市同一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同一家机构发现的同类问题只记1次分,不重复记分。
第十三条 记分规则】专项督查时对每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抽取3份检测或评价报告(不够3份的提交全部报告),邀请国家或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根据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办法统一的标准对选取的报告进行评审记分,在必要时可到被检测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将记分最高的报告录入系统,作为1次记分记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提交的报告资料清单包括:
(一)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及合同评审记录;
(二)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包含企业提供资料)以及预采样检测的相关记录;
(三)采样/测量计划(方案)及审核记录;
(四)采样/测量仪器领用和校准记录;
(五)开展现场采样/测量、现场检测记录、样品接收流转记录;
(六)实验室分析记录(包括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七)时间加权接触浓度/强度的换算记录;
(八)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
(九)检测或评价报告书(终稿)及评价报告审核记录。
第十四条 记分规则】每年1月10日前,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动记分等情况,进行管理等级判定。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最高记分记录,作为该机构的年度记分结果,并判定管理等级。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记分结果录入前,信息采集单位应将记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名向信息采集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息采集单位应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如确有错误应予更正,并书面回复申请机构或申请人。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记分与分级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与管理分级挂钩,根据年度记分结果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记分分值与管理分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级分为A、B、C、D、E五级。
记分分值<10分,评定为A级:违法违规风险较低。遵守法律法规,资质条件保持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履行承诺,服务质量稳定,社会评价高。
10分≤记分分值<20分,评定为B级: 违法违规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资质条件基本保持,内部管理较规范,较好履行承诺,服务质量基本稳定,社会评价较高。
20分≤记分分值<30分,评定为C级:有一定违法违规风险。有一定的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内部管理一般,履行承诺能力一般,服务质量不稳定,社会评价一般。
30分≤记分分值<50分,评定为D级:违法违规风险较大。服务质量保证能力较差,内部管理较差,履行承诺能力较差,服务质量较差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社会评价较差。
记分分值≥50分,评定为E级:违法违规风险很大。内部管理差,履行承诺能力差,服务质量差,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动态管理】对管理级别进行动态管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记分结果调整管理等级。
第十九条激励惩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等级对机构实行激励、惩戒措施。
(一)对A级机构予以激励,给予资质延续、资质变更、业务范围扩项等业务办理简化申报材料、绿色通道等便利管理措施;在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评先评优时优先推荐;在日常监管中实行免检或减少监督执法检查频次;推荐纳入联合激励对象。
(二)对B级机构积极引导,建议开展自纠自查,加强内部审核和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可正常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监督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C级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管理和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考虑限制纳入政府购买职业健康重大项目社会服务对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四)对D级机构加强监管,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等管理措施;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业务范围扩项等业务办理中实行依法严格审查、现场核查等管理措施,实行黄牌警告,并在网上通报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限制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对象,适当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
(五)对E级机构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酌情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限期停业整改、重新审查资质持有能力条件等管理措施,并在网上进行严厉通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依法查处,不得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纳入联合诚信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启动程序撤销其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要求】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检测、评价报告交付服务单位(企业)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业务信息,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季度报表,每年1月15日前填报上一年度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年度报表及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的相关业务信息和季度报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漏报的,责令限期填报;逾期不报及瞒报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记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填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不良信息应充分调查核实,保证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管理职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依法履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管理等级进行分级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同一年度周期内重复检查同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合法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执法查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职权依法严肃查处,并同时进行记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将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最终结果及对应的管理等级等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填报机构不良信息,对于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信息处理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程序由有关职权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表
机构名称:                                    所在地:                     县(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记  分  标  准
分值
记分结果
1.资质管理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50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50分
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
50分
使用未经评审考核评估合格人员独立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
50分
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资质证书遗失未按照规定申请补发的
50分
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服务资质,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服务的
50分
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年限和年龄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
50分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同等能力、数量或专业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
50分
在用的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或性能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
50分
2.合同签订情况
未按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违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50分
未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或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
50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内容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检测类别、检测范围、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每缺少1项记2分)
最高记10分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未组织开展合同评审的
5分
合同评审记录未按要求归档保存或合同评审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未包括以下内容的:1.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2.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3.收费是否符合成本核算或相关政策要求(每缺少1项记2分)
最高记4分
3.现场调查和采样计划
未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的
50分
现场调查或劳动者工作日写实未安排由2名以上(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
20分
现场调查时未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的
5分
现场调查的照片中没有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有参与现场调查的技术人员或没有用人单位的陪同人员的
2分
现场调查或工作日写实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现场调查未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或未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工作日写实,未对采样、检测和评价产生严重影响的
20分
未按规定将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包括劳务派遣岗位)纳入检测、评价范围(有证据证明是被检测单位故意隐瞒的除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0分
现场调查或工作日写实记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现场调查未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或未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工作日写实,对采样、检测和评价产生严重影响的
50分
未按规定将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包括劳务派遣岗位)纳入检测、评价范围(有证据证明是被检测单位故意隐瞒的除外),造成严重后果的
50分
现场调查和写实时未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的,或记录划改不规范,未采用杠改方式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的
2分
现场调查记录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1.未调查并记录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产品和年产量、生产工艺流程、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2.未调查并记录各岗位劳动者的人数(总人数和每班人数)、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班制及工作时间的;3.未调查并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原辅材料,或记录的原辅材料未有包括年用量、主要成分、使用场所和使用岗位等信息,或未收集化学品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的;4.未调查并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设备,或记录的生产设备情况未有包括设备名称、数量(总数量和运行数量)、型号(如有)、使用场所和使用岗位等信息;5.未调查并记录岗位是否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置的类型,或未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的;6.未调查并记录用人单位配置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名称、生产厂家和型号,或未记录使用的岗位和更换情况的(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
最高记20分
现场调查或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记录未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的
2分
对行业常见、风险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辨识,存在重大漏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0分
对行业常见、风险较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辨识,存在重大漏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50分
未制定现场采样/测量方案或计划的
20分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名称、岗位名称、采样/测量点或采样/测量对象数量、检测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采样/测量方式(个体采样/测量或定点采样/测量)、采样时间类型(长时间采样或短时间采样)、采样/测量仪器设备种类、空气收集器种类(采样时)、采样流量(采样时)、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采样时)、采样/测量点设置示意图(每缺少1项记2分)
最高记10分
现场采样/测量计划未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的
2分
4.现场采样/测量
现场采样/测量时每个检测点未安排由2名以上(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
20分
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格未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或记录划改不规范,未采用杠改方式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的
2分
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格无采样/测量人、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的,或现场测量记录无复核人签字确认的
2分
对需进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未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的(指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矽尘或其他类型粉尘)
20
对成分不明并可挥发出有机溶剂的化学品原辅材料,未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识别出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0分
未对现场采样/测量时进行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的(因故不能进行采样/测量现场拍照的,需有用人单位出具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5分
采样/测量的布点数量或对象选择数量不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10分
未按规范要求对采样仪器的流量进行校准并记录的或未对现场测量仪进行测量校准并记录的
10分
采样/测量时间、时机或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10分
空气收集器使用错误或采样流量超出允许范围的
10分
现场采样/测量或实验室检测方法不符合相关标准方法或规范要求的
20分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现场采样/测量的
5分
未按规范要求对现场采样/测量仪器进行领用记录的
2分
没进行样品空白采集或采样的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采集化学物质时)
5
采集的样品(包括样品空白)没有进行唯一性标识的
10
现场采样/测量记录信息量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采样/测量依据、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名称、岗位名称、采样/测量点或采样/测量对象、采样/测量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空气收集器名称(采样时)、样品唯一性编号(采样时)、采样/测量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采样时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气压)、测量数据、计算公式及结果(如需要时)(每缺少一项记2分)
最高记10分
样品流转过程未如实记录并签名确认的(采样时)
5分
样品交接记录(采样时)信息量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检测任务编号、样品(空气收集器)名称、检测的有害因素名称、样品唯一性编号、样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采样日期、交接日期、交接时刻、交接人员等信息(每缺少一项记2分)
最高记10分
5.实验室检测
超出样品有效保存期限后进行样品预处理和测定的
10分
使用无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进行采样/测量的,或仪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已超过有效期的
5分
未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测定或现场测量[size=10.5000pt]
5分
标准贮备液配制记录信息量不全,未记录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配制标准贮备液的标准物质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唯一性编号、所配制的标准贮备液唯一性编号、配制过程、配制浓度、配制环境条件、配制日期、有效日期、配制人和复核人等信息(每缺少一项记2分)
最高记10分
未按规范配制标准曲线,未按以下要求配制的:1.标准曲线浓度系列点数符合要求;2.测定范围符合要求;3.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符合要求;4.有各标准系列浓度点的测定结果及原始谱图;5.标准曲线需现用现配
每项记2分
实验室检测时未采取测定质控样品或加标回收等质量控制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的
5分
检测结果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5分
实验室检测记录表格未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或记录划改不规范,未采用杠改方式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的
2分
实验室分析记录信息量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检测任务编号、检测的有害因素名称、检测依据、检测环境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检测条件参数、结果计算公式、样品处理过程、方法定量下限、不同采样时间类型最低定量浓度、样品唯一性编号、收样日期、检测日期、标准贮备液配制情况、标准曲线和试剂溶液配制情况、标准曲线测定情况、质量控制情况、样品空白和样品检测结果、检测人员、复核人员等信息(每缺少一项记2分)
最高记10分
6.接触浓度计算和检测报告
需要进行接触浓度/强度换算但未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值转换的,或转换过程不进行受控记录的
10分
计算接触浓度/强度时,不按实际情况,采用减少劳动者的接触时间等违规手段,降低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未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的
10分
计算接触浓度/强度时,不按实际情况,采用减少劳动者的接触时间等违规手段,降低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的
20分
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没按规范要求进行小数点位数取舍的
2分
检测报告中没按岗位汇总最大浓度/强度检测结果的
5分
检测报告的结果评价中如有超标岗位,未分析超标主要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的
5分
检测报告中对未作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说明理由,在报告中也未阐明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的
5分
检测报告中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在报告中未提示用人单位采取清除替代措施、工程控制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的
5分
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未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的
5分
检测结果计算或数值应用错误导致评价结论明显错误的
50分
检测报告内容或格式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用人单位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报告唯一性编号、资质影印件、声明、目录、检测依据、检测范围、用人单位情况(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危害因素识别和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工作班制、劳动定员等)、现场采样/测量情况、检测结果及结果判定情况、结论及超标原因分析、建议、完整性标识、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盖章等(每缺少一个记2分)
最高记10分
检测结果报告单内容或格式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用人单位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报告唯一性编号、检测的有害因素名称、检测依据、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采样日期、检测日期、样品状态、样品唯一性编号、工作场所名称、岗位名称、采样/检测点或采样/测量对象、采样/测量时段(开始至结束时间)、样品检测结果、最低定量浓度(检测化学有害因素时)、完整性标识、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或授权签字人)、盖章等(每缺少一个记2分)
最高记10分
未按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授权,签署检测、评价报告的
10分
随意修改、剔除、舍弃有关检测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影响检测评价结论的,或未妥善保存原始谱图、随意篡改原始谱图的
50分
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外送检测)的
50分
7.信息公示和报送
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每漏报一个用人单位记10分)
不设上限
评价、检测报告交付用人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登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业务信息的,或未按照规定报送季报、年报及年度总结的。(每漏报一个用人单位记10分)
不设上限
8.检测资料归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归档不规范、不完整,或不按督查要求提交相关档案资料,缺少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1.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及合同评审记录;2.现场调查及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3.现场采样/测量计划及审核记录;5.现场采样/测量仪器的领用记录、采样仪器的流量校准记录和测量设备的测量校准记录;6.现场采样/测量记录和影像资料;7.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采样时);8.实验室分析记录和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采样时);9.接触浓度/强度计算过程记录(如需要时);10. 检测报告正文、检测结果报告单等。(每缺少1项记2分)
最高记10分
未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和管理技术服务档案的
20分
9.实验室间比对情况
具有盲样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但拒不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工作的(每少参加一个检测项目记5分)
最多记20分
参加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结果不合格的(每个检测项目不合格记2分)
最高记10分
10.其他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工作、业务会议或专题培训的
20分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少于八小时的(每1名人员少于八小时记2分)
最高记20分
未按要求定期对有关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内部校准的(每缺少1台仪器记2分)
最高记20分
技术服务原始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50分
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50分
泄露被评价、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0分
在监督检查中向卫生行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反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0分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50分
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或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配合职业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及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
50分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或者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及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50分
未开展现场调查、现场采样而出具技术报告,或其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
50分
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
50分
合计记分
记分人员签名:                             
               
机构负责人确认:                         
                                      
工作人员签名:                     
                                                          记分时间:              


附件2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  )卫职技记    〕年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经查,于                 日发现你单位存在                      
                                                            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依据《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条第( )项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记     分。
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请于收到该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特此通知。
备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法人(委托签收人签收:                     (盖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记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查,一份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并存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档案》,一份由被记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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