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溪应急管理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重河村一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产销、加工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使用了油墨和稀释剂,但并未佩戴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此外,自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也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减轻作业中的人身伤害。但在实际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压缩生产成本,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往往不按照规定发放、佩戴防护用品,导致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为此,清溪应急管理分局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自觉承担起义务和责任,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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