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认定有关事宜的请示》(粤安监〔2007〕35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国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工作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暂时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名称及附带说明来判定危险化学品。只要化学品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一致,一律视为危险化学品。 二、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暂时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的范畴,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目录后,再将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畴。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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